问法热线进社区与居民面对面普法答疑!反诈、物业话题询问较多

来源:leyu乐鱼官网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4-03-15 17:17:00

  提升全体公民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工程,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要内容。自2021年3月17日起,半岛都市报开通“问法热线”专栏,邀请法官、律师等专业法律从业者与市民连线,为普法宣传贡献媒体力量,赢得了读者的好评。3月14日,在半岛问法热线开通三周年之际,半岛都市报联合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五位律师走进海大麦岛社区,开启送法进社区新模式,与居民进行面对面交流,就居民身边的法律问题进行免费解答。在更近距离的交流、更贴近生活的场景下,律师与前来咨询的市民深入互动,从人情、法理的角度为居民出主意、解心结,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近年来,涉及老年人的诈骗活动高发,诈骗分子瞄准老年人防范意识较低、获取信息难度大的真实的情况,专挑老年人下手,不少老年人都遭遇过理财类、购物类、康养类的诈骗活动,在财产上受到了损失,一些老人被骗后不敢跟子女说,在精神上受到严重折磨。一些老人被诈骗分子“忽悠”后深信不疑,子女们也都非常的头疼,没有切实可行的办法。

  在当天的问法活动中,一些相对年轻的居民就对养老诈骗的话题特别的感兴趣,询问律师如何有效的劝说老人。“最近家里的老人经常的带回来几个鸡蛋,挂面等小玩意,我问她哪来的,老人就说是参加活动商家送的,我再问什么老人就不高兴了,说自己不会被骗。”王女士在咨询台前驻足良久,最终上前询问陈继洋律师。“除此之外,我还发现老人会在自己的房间里听一些别人的讲课,主要是健康讲课等,老人听得很入迷,我有时候听几耳朵,感觉很玄乎。”

  “您说的这种情况是针对老年人诈骗常用的手法,先通过小恩小惠拉近与老年人的距离,消除老人的防备,再通过健康讲座等形式给老年人‘洗脑’,后续很有可能会推销产品,这一些产品往往以高价出售,实际上成本很低,发现被骗后退货无门。”陈律师表示,目前这些针对老年人的诈骗活动往往游走在法律的边缘,打着擦边球,一些部门也拿他们没办法。

  “现在我们还没有被骗,但是再这样发展下去后,难免不被骗,我现在有什么办法能让老人醒悟?”听完陈律师的解释后,王女士非常想听听律师有什么好办法。

  “现在最主要的工作就是做老人的思想工作,可以给老人看一些类似情况被骗的视频案例,找老人的老姐妹帮着分析劝说一下,如果老人能够醒悟是最好的,如果老人不听劝,那么我建议你们能找到老人领礼品的地方,在老人们聚集的时候报警或者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去检查一下,看看有关部门能不能有什么好办法。”陈律师表示,之前确实有这样打着讲课或者赠送礼品名义进行诈骗的情况在检查时暴露马脚,“有些团伙可能被警方盯上一段时间了,你的报警有一定的概率会加速捣毁这些窝点的脚步。”

  在小区里居住、生活,居民与物业接触的频率最多,物业作为小区居民的大管家,是居民遇上问题时首先想到的。“最近电瓶车充电安全风险隐患让人触目惊心,我们小区也存在一些带电瓶上楼充电的问题,跟物业反映,物业也只是在群里发了提醒通知,根本起不了什么效果。”王阿姨询问律师,物业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不能强硬一点?就这样敷衍的下个通知能起到什么作用?

  “你说的安全风险隐患确实是存在的,找物业反映这样的一个问题也没什么毛病,但是从物业的角度上讲,物业只是提供服务的一个企业,没有执法权,也没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在这件事上,物业就会比较弱势。”姜仁俊律师表示,但这并不代表物业只是发一个通知就摆脱责任了。“一个负责任的物业,能采用多种措施为居民的电瓶车充电提供方便,能够最终靠劝导的方式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的住户进行上门提醒等。”

  “我觉得我们社区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的不达标的情况,垃圾清扫不及时,小区里面道路坑洼修理不及时,我就拒绝交物业费,社区物业吓唬我说,不交物业费就要起诉我,我今天来听听你们的意见。”张大叔说起这事,仍一脸不满。“对于物业服务的品质问题不满,或者认为物业服务有重大瑕疵,一方面我们该及时跟物业去反馈,同时我们该保留好相关的图片、视频证据等,现在物业以我们不交物业费要起诉我们,到时候我们大家可以凭借这些证据在法庭上进行质证。”姜律师表示,现在一些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不到位,但是真到了法庭上却出示不了证据,就很被动。

  当天半岛问法热线进社区的活动中,有一大部分老年人关心一些家长里短的琐事,他们想要请律师给出出主意。

  “我的女婿和女儿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正在闹离婚,在这个情况下,我女婿把孩子接到了他父母家,有抢孩子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去办?报警有没有用?”孙阿姨向王晓雨律师说出了自己的烦心事。“虽然,您的女儿和女婿感情破裂正在进行离婚诉讼,但是,目前的现实问题是,他们仍处于婚姻的存续期间,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讲并不能构成您说的抢孩子,因此这时候及时您报警,警方多半也不会介入‘家务事’。”王晓雨律师表示,现在最重要的是需要积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会综合各种各样的因素,根据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进行判决,如果您的女儿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后,对方仍然不将孩子给您,届时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哪怕是您女儿没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也会有探视权,到时候对方也应该让您女儿与孩子见面。”王晓雨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解释后,又对孙阿姨进行了宽慰。

  小区居民王女士在青岛某家具城看好了某品牌的定制家具,随后与家具店签订购货合同,合同中对家具的样式、品牌等进行了具体约定,王女士依约支付了购货款。前段时间,家具店将王女士定制的家具送到并安装好,可王女士发现家具并没有某品牌的相关标识及logo,经查验官网,家具的包装、标识及安装服务等都不是某品牌的。王女士质问家具店,可店家百般抵赖,坚称给王女士安装的就是某品牌的定制家具。王女士询问律师,店家安装的家具明显“货不对版”,自己该如何维权?

  姜仁俊律师:王阿姨,既然您与家具店签订的购货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定制家具的品牌,家具店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您提供并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家具。家具店未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向您提供某品牌的家具,以无品牌的家具冒充某品牌的家具,且未事先向您说明情况,取得您的同意,家具店的这种行为明显构成对您的欺诈。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王阿姨,您有权要求解决与某家具店的合同,要求家具店退还购货款并支付相当于购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社区附近一所高校的大学生小李和小张,前段时间看到某影楼发布19.9元拍古装写真广告,两人遂去店拍摄。在拍摄过程中,店里的工作人员不断推荐两人升级拍摄套餐,两人没忍住,多次消费升级,先后签订了五份协议,合计金额达1万余元。小李和小张被商家引导现场开通网贷支付了部分款项后,发现了自己已经无力继续支付,就向该影楼提出变更套餐内容,减少合同金额,可影楼拒绝了。小李询问律师,现在她和同学已经无力继续支付协议款项,能否要求影楼解除未履行的合同?

  李顺律师:某影楼按照你们特定拍摄、化妆、选片、选相册等要求而与其签订多份合同,影楼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根据你们的指示进行相应工作,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你们向影楼支付约定的报酬。故你们和影楼双方为承揽合同关系,作为定作人,你们享有任意解除权。但是,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大限制条件:解除应有效通知到承揽人;解除通知应在承揽人完成承揽工作之前到达承揽人;如因解除行为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因此,你们能要求影楼将五份协议中尚未履行的协议全部解除,未全部履行的协议部分解除,已履行完毕的协议则不能解除。你们按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款项,影楼在扣除已完成部分的报酬后,应当将剩余价款返还。

  居民于先生要从外地运一批货物,他通过某快递公司的小程序下单,要求寄送时由纸箱包裹再由木架打包处理。下单后快递公司的一名快递员通过微信与于先生取得联系,沟通运输事宜。快递员通过个人微信收取于先生费用共计2000多元,并解释费用构成为木架包装费及运费。货物运到后,于先生发现货物并无木架保护且包装不完整,拆箱后物品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于先生找到快递公司,要求照价赔偿货物损失3万元并退还运输费。快递公司却称,通过公司系统显示,运输物品进行了2000元的保价,并支付了服务费5元,按规定出现损坏赔偿额上限不超过2000元。于先生告诉律师,当时下单时都是快递员操作,自己从未选择过保价服务,快递员也未告知保价的相关事宜,现在物品受损,能否要求快递公司照价赔偿?

  宋玉竹律师: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快递公司的保价服务合同设置了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具有限制其责任范围的法律特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那名快递员替于先生代为下单,就应当在勾选保价服务前向于先生说明保价服务、赔偿限额等内容,由于先生自行选择是否使用保价服务及赔付限额,否则其限制赔偿条款不产生效力。另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赔偿数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因此于先生可完全要求快递公司按照自己货物的实际损失予以赔付,同时要求对方返还快递费。

  刘女士曾在某医院实施眼袋整形术,术后其认为自己下睑皮肤松弛,想进行修复手术。她看到某医美机构的宣传,称其主刀医生师出名门,经验丰富,刘女士就去该医美机构进行了双侧下睑修复术。术后,刘女士出现眼部变形的情况。事后刘女士了解到,该医美机构因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广告内容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屡次受到行政处罚。刘女士认为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且修复手术对自己造成了损害,询问律师是否能要求对方三倍赔偿其手术费?

  王晓雨律师:您去某医美机构进行修复手术属于消费型医疗美容,是为满足对美的追求的生活需要而接受美容服务,具有消费者的特征;医美机构的经营目的为获取利润,具有经营者的特征。消费者为生活消费接受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该医美机构存在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行为,您系受到上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故该医美机构存在虚假宣传的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刘女士您能要求该医美机构三倍赔偿手术费用。同时还能要求该医美机构按照过错责任比例赔偿您的各项损失。

  王先生2019年时,购买了某公司的记名预付费卡2张,每张金额5000元。购买后王先生一直未激活消费。前段时间,王先生收到某公司的通知,称因王先生的卡片长期未使用,已被停用,根据该公司2022年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中关于服务费的规定,两张卡内余额均已被扣系统服务费3300元,余额均为1700元。王先生对律师介绍,当时购卡时该公司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规定:记名的预付费卡长期有效,记名预付费卡年费,每卡每年12元,自卡内余额自动扣收。且该公司2022年实施的预付费卡章程中约定,服务费自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王先生询问律师,自己的卡一直未激活,公司私自停卡并收取服务费是否合理?

  陈继洋律师:根据相关规定,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等对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应在书面合同中向消费者作为风险提示,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其内容无效。根据您的描述,无论是在购卡时的公司章程,还是正在实施中的预付费卡章程,您所持有的两张卡均为长期有效,且公司的章程中明确约定服务费自卡激活之日起三年后的次月开始收取,您的卡一直未激活使用,公司扣除服务费的行为明显不符合其章程的规定,而公司单方停用您的两张预付费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您能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要求公司退回购卡资金及相应的利息。王先生解决预付式消费卡的纠纷存在退卡难、索赔难、成本高、时间长等现实困难,建议您理性办卡,理性消费,如要预付费办卡,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留存办卡凭据,避免给我们自己所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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